□晚报记者 宋风 实习生 李要鑫
本报讯 扶沟某公司员工何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何某家人得到肇事方11万元赔偿款后,认为何某所在公司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扶沟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从案件实际出发,研究法律法规,参照各地案例,近日成功调解了这起民事案件,受害人何某的家属如愿以偿获得了工伤、交通肇事双份赔偿金。
何某是扶沟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员工。2009年7月5日,何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后经该县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肇事方赔偿何某的妻子(刘某)、子女、母亲等4人各项损失共11万元。
2009年9月23日,何某的妻子刘某向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25日,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何某为工伤,由于被告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名原告遂要求被告公司依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付他们赔偿金,但多次协商未果。
2010年5月11日,4名原告向扶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1月10日,扶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何某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229740元,扣除已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1万元,申请人应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119740元,遂裁决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119740元。4名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257964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是否能得到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双方当事人均向扶沟县人民法院列举了对己有利的案例,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为此,办案法官找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办案法官先向双方阐明该答复的法理、法律依据,又从案件实际出发, 从受害人权益保护、被告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辨法析理,耐心细致,终于以诚挚打动了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并最终签订了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4名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20万元的调解协议。
自此,这件复杂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在法官的调解下画上圆满的句号。
线索提供 郭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