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年仅17岁的刘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王某,因为相关赔偿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无奈将刘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的父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965.65元。
2011年3月16日,被告刘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太逊公路行驶至太康县毛庄镇张庄村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王某撞伤,后围观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原告王某在太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费医疗费3865.65元。3月26日,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被告经人从中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王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由此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刘某年仅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胡晓瑜 王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