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社会
 
 
 
2011年9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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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 彩礼退还

  □通讯员 牛凌峰 吴玉东

  

  本报讯 项城市女青年麻某与邻村男青年宋某订立婚约后,先后两次拒绝男方的结婚请求,为此双方解除婚约,但当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时却遭到拒绝。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现金7600元。

  2008年春节期间,项城市贾岭镇男青年宋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女青年麻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女方彩礼现金12600元及物品若干。在后来的交往中,麻某向宋某提出要一部手机、买一身衣服,不然就断绝交往。家境不是很好的宋某为讨好女友,又花2971元买了一部手机和一些衣服送给麻某。宋某和麻某交往两年后,宋某正式向麻某提出结婚请求。令宋某想不到的是,麻某竟以交往了解不深当场拒绝。隔了一段时间,宋某再次向麻某提出结婚请求,又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矛盾且不断争吵,最终断绝交往。去年10月,麻某通过他人退还宋某彩礼5000元。剩下的7600元宋某虽多次追要,但麻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宋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麻某订立婚约,原告为结婚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的彩礼,后因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应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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