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周口/社会
 
 
 
2011年10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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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人开车
出事要担责

  □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半年前,刘某让未成年人郭小明(化名)开车给女儿送粥米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刘某夫妇受伤住院。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以刘某让未成年人开车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判决刘某夫妇7580元的医疗费中,自己承担3000元,其余的4580元医疗费由郭小明的父母承担。

  今年3月中旬,刘某的女儿生了一个男婴,按照当地习俗,闺女生产后,娘家人要送粥米。刘某将送粥米的吉日选在了3月19日。3月19日,刘某到邻居郭某家借农用三轮车,由于郭某不在家,刘某便央求郭某15岁的儿子郭小明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带他及家人送粥米。途中,小明驾车撞到了路边一棵树上,农用三轮车连人带车翻入深沟,造成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由于刘某夫妇受伤较重,被人送到医院治疗。刘某夫妇在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花费医疗费7580元。刘某夫妇出院后,托人向小明的家人索要医疗费无果,于是他们便将小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驾车造成的。刘某明知小明为未成年人,对其驾车存在安全隐患应该认识到,但其不仅不制止还乘坐其所驾车辆,对自身损害应负相应责任。小明虽为未成年人,但驾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克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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