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资不抵债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