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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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晚报记者  田松平

  

  本报讯  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市地税局、财政局、教育局和各县(市、区)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负责人出席了昨天的会议。

  会上下发了市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对于全市的教育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市教育局财务科科长季永云告诉记者,这对改善教学环境、推动我市的教育事业发展等都会有很大帮助。

  按照《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提出,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省辖市和县(市)留成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

  同时,《办法》还强调,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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