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田松平
本报讯 美味的糕点是不少市民最爱的食品,但在选购糕点时,你注意过糕点的保质期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昨日,记者走访了周口市区多家糕点房和超市,发现部分商家的临近过期糕点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仍然在卖。
昨天上午,市民柳女士向记者投诉,10月16日下午,她下班后,在七一中路一家糕点房买了两斤蛋糕。可第二天拿出来准备食用时,她发现蛋糕是2011年10月13日生产的,保质期为3天。“我在前一天下午买的蛋糕,可第二天准备吃时,蛋糕就已经过期了,而店员却没跟我明说。”柳女士告诉记者,她便到糕点房要求退货,但商家表示,其产品在出售时并没有过期。这样的回答让柳女士窝了一肚子气。
记者昨天走访了市区多家糕点房发现,许多商家都存在将不同生产日期的糕点混放售卖的情况。而购买糕点时,多数店员只告知消费者价格,并不会主动告知该蛋糕是否即将过期。在市区部分超市糕点专卖区,记者看到很多食品降价促销,经过仔细查看,记者发现这些降价促销食品中也有不少是“临界食品”。
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糕点类食品本身保质期较短,通常都在1~3天内,因此此类食品在售卖时只要还没过保质期,理论上并不算违规,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检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销售临近保质期类食品时必须向消费者主动明示,否则涉嫌违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