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民吴俊东在各大微博、论坛发帖,称自己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7万余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究竟吴俊东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为什么在警方和物证部门出示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使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遇到摔倒老人扶起时如何规避“风险”,再一次引发公众热议。
事发
老夫妇摔伤 法院判扶人者赔7万余元
去年11月23日12时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云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吴俊东说,当时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他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聪球开口就说,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他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俊东父亲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经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73580.18元。
今年21岁的吴俊东,是婺城公安分局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父母是普通农民,农活闲时帮村里代加工菜子油来赚钱。目前,吴俊东家榨油机器已被金华执法部门查封,如果到12月15日,即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的截止期,吴俊东还没有付清赔偿将被拘留。
争议
是做好事还是肇事者?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剐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剐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金华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吴俊东本人在笔录中告诉其父亲说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有目击证人证实,吴俊东的车还未完全超过电动车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两位被害人夫妇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点评
搀扶摔倒老人须有法律“撑腰”
随着吴俊东案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与此前发生的“彭宇案”、“许云鹤案”一样,遇到摔倒老人“扶”还是“不扶”、执法部门执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人们的道德需要自觉,但也不能离开法律的保护和“撑腰”。法官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社会学家杨建华说,政府和社会应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之“风险”,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在二审判决前,吴俊东在上班途中,看见一位孕妇摔倒在地上,急忙骑着摩托车去镇上叫来了出租车,把孕妇扶到了车上。吴俊东说:“不管官司结果是什么,看见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难,我还是会去帮忙,助人为乐应该是每个人的一种本能。”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