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内综览
 
 
 
2012年1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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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安全事故毁尸
禁用缓刑

  本报综合消息 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逃避责任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1月10日,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13种情况,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新出台的《意见》对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意见》明确,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法表示,《意见》中规定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数罪并罚的等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能缓刑。(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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