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版)
生产商责任销售商可追偿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对听证会上销售商的一些热点意见反映进行了更明确的细化。
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都应遵守本规定。对汽车产品仍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但新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如果是属于生产商的责任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购车60日内制动失效可退车
在第一次征集意见和听证会上,原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换,这遭到北京市消协和多位消费者听证代表的质疑,认为“30天的时间太短,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
最新意见稿也考虑了这一意见,规定汽车“三包”有效期内,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当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而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免费更换或退货。
新增罚则最高可罚3万
第一稿里对汽车“三包”并没有制定相应罚则,这往往容易让“三包”责任得不到很好执行,因此在第二稿里增加了具体罚则。
其中规定,汽车生产商不向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修理文档等“三包”信息的,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到3万元罚款。
(廖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