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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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酒驾全桌有责”不太靠谱儿

  百姓声音

  □子甫

  

  近日,山东济南交警提出,今后查处酒驾将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没有酒驾行为,对应劝阻饮酒后驾车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见2月12日《齐鲁晚报》)

  对于酒驾的处罚,百姓叫好。但酒驾者同桌也要受罚,这种“同乘连坐”的株连式处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

  不妨看一下“一人酒驾全桌有责”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第一种,“罪不可赦”型,同桌明知亲朋好友要开车,还怂恿其喝酒,且纵容其酒驾。第二种是“无缘无故”型,例如虽然同桌吃饭,但彼此并不是很熟,而且同桌其他人也履行了劝阻义务,而酒驾者很“自信”地执意要喝。第三种是“比窦娥还冤”型,同桌者都劝阻了,但酒驾者还是开了车,而且声称是同桌让喝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可能还有其他情况。笔者要说,同桌不是执法人员,没有资格来制止“酒驾”。“一人酒驾全桌有责”在很多情况下是无凭无据的,在执行中也行不通。如果一定要“一人酒驾全桌有责”,那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哪些情况同桌有责任,哪些情况同桌没责任。其实,发挥同桌对酒驾的提醒、制止作用很好,但未必要搞“连带处罚”。

  另外,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对酒驾、醉驾的惩罚力度再提高一些,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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