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县域新闻
 
 
 
2012年2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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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2000余元货物托运丢失
物流公司:没买保险只赔运费
物流行业乱象亟须整顿

  □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春节前,郸城市民王华(化名)从宁夏经物流公司托运了2200元的枸杞到郸城,不料货物运输过程丢失。由于货物没买保险,物流公司称,只能赔偿王华80元运费。“货是物流公司弄丢的,赔多少也是物流公司说了算。这是否属霸王条款?”2月19日,王华拨通本报新闻热线,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春节前,在宁夏打工的王华到当地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了2200元的枸杞到郸城。当时物流公司承诺7天到货。2月6日,王华上网查询到货物“发往郸城”的消息。几天后,当王华打电话询问物流公司“货物是否已到”时,得到的却是“货丢了”的答复。此后,王华找到了位于郸城县西关的某物流公司,该公司员工告诉他:“我们一直没有接到你的货,具体怎么丢的,我们也不清楚。由于你的货没有购买保险,所以我们只能赔偿你80元的运费。”

  对此,王华表示十分不满:“我的货都发出30多天了,货丢了不说,他们还不按货物的价值赔偿,太气人了!”

  据悉,目前国家对物流公司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许多物流公司以在运单上标注“未保价货物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元”等条款,限定责任。由于立法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该情况时,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有的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应以协议为准进行赔偿;目前,暂以第一种意见为主流。鉴于此,对于物流行业,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物流市场。

  线索提供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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