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村级换届选举总体上是积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其一是合适人选难确定;其二是遗留问题难解决,宗族影响难消除;其三是“两委”工作难协调与贿选行为难杜绝。(《学习时报》3月20日)
村级换届选举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目前还没有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致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有人可能会说,现在不是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但是,这是一部实体法,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是在1998年颁布的,在某些方面不适应现在农村形势发展的要求。于是,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办法往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这种各地“自扫门前雪”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各省的地方法规也有不一致之处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长此以往,既不利于统一执行法律,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保证村民选举权利对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已经不是选不选的问题,而是怎么选,怎么选好,是在什么规则下选好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现在农村村委会选举存在大量问题,引发大量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依法确立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最坚实的制度保障。近日,温家宝总理在广东省考察时就指出,做好村委会直选,最基本的是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制度,同时要有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因此,我们亟须出台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完善的法律来保证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