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县域新闻
 
 
 
2012年3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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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顾客腿一口 主人赔偿600元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几天前,项城市郑郭镇某村男子张某到邻居唐某经营的乡村超市购物时,被拴在超市门口的看门狗咬伤腿部。张某为此花费近千元。事后,张某多次找唐某讨要医疗费未果,遂到项城市司法局郑郭镇司法所讨说法。3月28日,记者获悉,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当场赔偿张某600元医疗费。

  据张某介绍,3月26日,他到同村唐某经营的乡村超市购物。正当张某买好物品准备离开时,一条拴在门口的黄狗突然扑向张某,将其右小腿咬伤。受伤的张某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输液治疗,花去医疗费近千元。事后,张某多次找唐某讨要医疗费,但唐某认为,看门狗虽拴在自家门口,而他并没让狗咬张某,主观上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张某来到项城市司法局郑郭镇司法所讨说法。

  郑郭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唐某经营的超市了解情况。经现场查看,唐某喂养的黄狗确实在门口拴着,且拴狗链足有两米多长,黄狗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事发时,张某没有注意到狗在门后卧着,当其经过时,狗突然蹿出将他咬伤。

  得知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唐某讲解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限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并且举证责任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本纠纷不能以狗已经拴住作为免责条件。

  工作人员的一席话使唐某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唐某承担张某医疗费600元,当场履行,并将狗拴在他处,防止再次发生咬人事件。

  线索提供 王谋 种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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