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4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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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应“禁烟”

  □何勇                                   

  

  据媒体报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官网上显示,“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被列入科技进步奖名录,而推荐单位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据称,这项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市场适应性,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

  去年媒体在报道从事烟草科技研究的谢剑平当选工程院院士之时,就顺便披露其已经三度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纵然如此,在笔者看来,烟草科研项目入围科技进步奖并非科技之光,有关部门应当将烟草项目排除出科技进步奖名录。

  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的规定,烟草项目入围似乎并无不可。但是,授予科技进步奖的首要条件应当是为人类服务,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而不只是单纯的技术进步和追求经济效益。背离服务人类这个基本前提,即使有再大创新、带来再多经济效益,都不应当入围科技进步奖。烟草项目显然不是为人类服务、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的技术,而是为了销售更多的烟草。更何况,控烟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也是国家政策的走向。让烟草项目入围科技进步奖,实质上就是鼓励烟草消费,鼓励烟草行业发展。

  科技进步奖要有伦理底线。有关部门应当修改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规则,将科研项目的公益性作为评奖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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