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县域新闻
 
 
 
2012年4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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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从讨债路踏上逃亡路

  □晚报记者 金月全

  

  3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并抛尸灭迹案,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张某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住扶沟县城的张某与连襟王某(已判刑)、妻弟赵某(在逃)合伙在扶沟县某乡镇开办一个以加工半成品羊皮为主的皮毛厂。

  为扩大销售,1997年初,他们与内蒙古某裘革制品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因受当时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出口的货款迟迟不能回笼,被迫拖欠皮毛厂的货款。到1998年,该公司累计拖欠皮毛厂的货款70余万元。

  为催要货款,王某等人两次前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得知内蒙古某裘革制品公司账面确实无钱,王某等人同意以成品抵欠款。1998年冬,内蒙古某裘革制品公司给皮毛厂送来一车价值20余万元的裘革制品,并派公司技术员刘某到皮毛厂销货抵账,刘某在皮毛厂呆了一个月左右返回。

  1999年3月5日,王某、张某、赵某租乘了高某(已判刑)的桑塔纳轿车,再次前往呼和浩特市,索要内蒙古某裘革制品公司欠的皮毛款。由于该公司经济困难,不能偿还剩余债务,王某即与张某、赵某商议将该公司职工刘某拘禁至扶沟以向公司逼债。

  1999年3月12日9时许,张某、赵某将35岁的刘某骗出厂外,用手机通知王某,王某即让高某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南呼清公路14公里处与张某、赵某会合。王某、张某、赵某3人强行将刘某推进他们所租乘的高某的车内,将其控制起来并由高某开车返回。为制止刘某反抗,3人将刘某双手捆住并用大衣蒙住头。不料,行至呼和浩特南呼清公路50余公里时,3人发现刘某已经死亡。经预谋,他们指使高某继续驾车返回扶沟,于次日凌晨驱车至311国道太康县清集乡扶乐城西1000米处,3人将刘某从轿车中抛下,并制造了交通事故的假象,已停止呼吸的刘某被过往车辆辗轧。

  案发当日凌晨,出租车司机高某即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张某、王某、赵某外逃。

  2004年公安机关开展命案必破行动,扶沟县公安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陕西咸阳将王某抓获归案。2005年8月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罪嫌疑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赔偿原告人附带民事经济损失17万余元。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网行动”中,扶沟县公安机关全力追逃,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潜逃了13年后,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审理,扶沟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积极参与,并和赵某将被害人刘某骗出厂外,因此系主犯,其辩护人辩称的张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由于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某与王某、高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线索提供 邹鹏举 林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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