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徐某存入银行的6000多元钱不翼而飞,后经查明,其存款被人另持同账号存折在江西鹰潭取走。近日,记者了解到,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沈丘某银行赔偿徐某存款6381.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8月7日,徐某在沈丘某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了储蓄卡。2011年3月19日,徐某持存折到该银行储蓄网点存款时,发现自己的存款少了6381.75元。经查,3月18日,有人凭存折和密码从江西省鹰潭邮政银行取走了这笔钱。徐某称,3月18日他未去过江西省鹰潭市,存折及储蓄卡也一直放在家中。为此,徐某多次找该银行协商,未果,遂将该银行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沈丘法院认为徐某和沈丘某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2011年3月19日,徐某持存折存款时,其存折上并没有记载异地存取的记录,因此原告徐某的存款是他人另持同样账号的存折取走的,遂依法判处沈丘某银行赔偿徐某存款6381.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线索提供 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