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2011年6月,沈丘县某乡小学二年级学生明明在学校突然失踪,明明的父母四处寻找无果,将明明就读的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处该小学赔偿明明的父母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费3000元。
据介绍,2011年6月23日下午放学后,明明的同学把明明的书包送回到明明家中,说明明下午没去上学。随后,明明的父母动员亲戚朋友四处寻找明明,但一直没有找到。明明就读的学校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由于明明是在学校失踪的,明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明明就读的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审理中,明明的父母提交了沈丘公安机关的有关询问笔录,证明明明失踪当日下午曾到学校上课,且第一节下课后仍在学校大门口附近转悠。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明就读的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对明明的失踪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明的家长负有对明明的监护义务,平时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对明明的失踪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明明的失踪,给其父母造成了精神痛苦和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有教育、管理学生义务的校方,应对明明的父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