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臧秋花
本报讯 4月26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5月1日起,对我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调整。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县级医疗机构由400元提高到500-700元;
市级Ⅰ类医疗机构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市级Ⅱ类医疗机构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省级Ⅰ类(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医疗机构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和省外医疗机构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据悉,此次调整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提高新农合的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严格控制新农合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