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文/图
本报讯 5月10日,在市交警支队举办的以“关爱生命平安交通”为主题的集中销毁报废车辆预防事故活动现场,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观看。当天,有关人员共销毁100余辆报废车辆。据了解,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将陆续销毁3500辆报废车辆。
100余量辆报废车被“肢解”
当日上午,在周项路上的周口市汇鑫报废汽车公司院内,记者看到大约有5个足球场大小的院子里堆满了各种报废车辆。全市预防事故“关爱生命平安交通”活动集中销毁报废机动车统一行动启动仪式结束后,两台工程车加大油门用铲斗砸向报废车辆,随着“砰”的一声巨响,报废车辆顶棚被砸变形,车窗玻璃碎片四溅(如图)。见此情景,围观群众叫好声起伏不断,一位姓刘的先生说:“这些报废车辆真得赶紧销毁了,不能再让它们上路害人了!”
当日,100余辆报废车辆被工程车砸得“面目全非”后,4位工作人员拿着切割器,将这些报废车辆迅速“肢解”。报废车辆被分割后,工作人员把汽车的不同部件归类放到一起,等待后期处理。
报废车辆上路危险
针对此次销毁报废车辆统一行动,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汽车、摩托车为代表的各类车辆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私人用车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成为报废车存在的温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民驾驶报废车将受到重罚。根据《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所以,报废机动车存在一天,道路交通安全就会存在隐患,同时也给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统计数据显示,我市目前有各类车辆90多万台,其中今年达到国家法律规定报废期限的车辆就达3000多台,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335台,大中型货车(含大中小型挂车、半挂)2421台,出租车、大中小型客货营转非、教练车74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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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是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据悉,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非营运客车9座以上,报废年限是10年,最高可延长10年,强制报废年限是20年;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是10年,最高可延长5年,强制报废年限是15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线索提供 许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