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牛思光
本报讯 为强化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同时确保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依法进行,近日,我市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了《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规范》。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由于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行为,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时,问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活动。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作出。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简称问责机关)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具体问责活动。问责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其他经初步查证属实的问责信息来源,应在收到问责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过初步查证属实的问责信息,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决定;经初步查证不属实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的问责信息,问责机关在收到之日起,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问责机关应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一般责任调查应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比较复杂的责任调查原则上30个工作日完成,特别复杂的责任调查原则上90个工作日完成,仍需延期的需报请市主管领导批准。
问责机关应根据调查组查清的事实,对需要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或向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等轻微问责决定的,可以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或问责机关直接作出,也可由相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会议作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较重问责决定的,要向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作出。
问责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调查组负责拟定《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并提交至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或问责机关。《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由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或问责机关下发,并于问责决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或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