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监处通字〔2012〕003 号
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2012年夏季已到,气温升高,已进入肠道传染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高发期,食品安全隐患增多。为保障消费者和广大学生在餐饮环节的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夏季餐饮服务特点,特发布夏季餐饮业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按照许可证所核准的许可范围及项目从事餐饮服务,禁止超出许可范围和项目经营,禁止超出接待能力、接待集体聚餐;未取得凉菜制作许可的,不得加工供应凉菜。
2.应具备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冷藏和洗消保洁等卫生设施,并保持其良好运转;蔬菜、肉类、水产品类应在粗加工间内分池清洗;加工制作食品的刀、墩及食品工具、容器、餐具等应做到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消毒洗净保洁,防止细菌污染。
3.餐饮服务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在感冒、腹泻、手部感染时应暂离服务岗位,待痊愈后方可上岗。
4.凉菜制作应有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使用专用工具,室内应有降温、空气消毒、洗涤和冷藏等设施;宜设置预进间和可开合的传菜口,工作人员工作时宜戴口罩。
5.采购加工的食品原材料必须新鲜,禁止使用和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加工四季豆、豆浆等含天然毒素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不采购供应发芽的土豆、不熟悉的野生蘑菇或霉变的蘑菇、不明物种的鱼贝类产品等;不采购供应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或未取得兽医卫生检疫证明的畜禽肉;不采购供应街头无证摊贩加工制作的熟肉食品等。
6.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建立台账,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以及销售商提供的销售手续,并妥善保存,以便核查和溯源。销售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7.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设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禁止在厨房、餐厅、食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和消毒剂、消洗剂、灭蚊蝇药等;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8.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防止滥用误用亚硝酸盐。
9.存放超过两小时的熟食品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10.餐饮单位如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应立即停止供应并封存可疑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及工具、用具等,及时送中毒人员到医院救治,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应急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卫生监督处报告。
市卫生监督处值班电话:8230081
周口市卫生监督处
2012年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