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政要闻
 
 
 
2012年5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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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的通知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净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严禁在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道路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城区道路打场晒粮等阻碍交通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路权不受侵犯、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的危害性,将治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以下简称“三区”)是治理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行为的责任主体,行政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三区”要制定具体治理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切实预防和制止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是治理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要分解、责任要到人、措施要到位、奖罚要分明,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要全天候、无“盲区”管控,彻底杜绝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行为。

  三、凡在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交通、公共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听劝阻,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发现“三区”所辖区域存在打场晒粮行为,情节轻微的,对该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或警告;出现大面积打场晒粮及秸秆堆积的,对该区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给予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人行政或组织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对于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三区”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交通、公路、城管、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督查组,对打场晒粮行为进行专项督查,每天将督查情况报市中心城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心城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心城区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进行督查,填写督查日志,及时反馈给各责任单位,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六、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在街道和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危害性,紧紧围绕禁止在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工作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在街道和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三区”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印发宣传彩页,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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