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6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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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 无须以操作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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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毫无疑问,谁也不会否认,老年人也有精神需求,需要子女的精神慰藉,他们的需求不是子女简单地用物质就可以打发;同时,谁也无法否认,如今,年轻的子女们忙忙碌碌,他们已经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了。要不,前些年,一首《常回家看看》怎么会红遍大江南北。因此,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作为子女们的道德义务,这是社会的共识,问题在于,这种道德义务应当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的确,有些时候,道德的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是,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入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此,它能更广泛和更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 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加得以实现,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能继续发扬光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 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另外一方面是,在我看来,对“常回家看看”、 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根本就无须规定强制执行。 “尽孝”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涉及到父母的生活问题,而且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措施且必须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发出内心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尽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所以,让子女精神尽孝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何况,规定这样的条款除了宣示外并非没有其他意义,比如在子女分遗产过程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来对未给予老人精神慰藉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我相信它在促进国民提升道德水准和关爱老年人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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