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本报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周口市区发生交通事故,3日后王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对方说要等事故认定书的结果。王先生不解,请本报给予帮助。昨日,记者在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采访时,门前站着的不少市民都称对事故认定时间不是很了解。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两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