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9月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必须持证生产经营,小作坊生产食品禁止违规使用添加剂,要保证食物原汁原味;销售食品摊贩必须持健康证明,在规定区域经营,且保障食品流通环节清洁卫生。
该《办法》共六章49条,详尽介绍了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方法。《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可营业。营业过程保证生产清洁卫生、无毒无害。且禁止生产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禁止生产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回收的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制品。禁止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摊贩在城市(镇)区内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健康证,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且摊点固定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在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清洁、工具干净卫生,做到防蚊防蝇防虫防腐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依法对不法行为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对违规违法经营者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线索提供 崔健 卢付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