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马治卫
通讯员 袁茏
本报讯 热恋中的青年男女,本应该幸福地走进婚姻的殿堂,然而双方却因商量结婚之事产生分歧分手,后因彩礼一事,对簿公堂。9月12日,商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花返还原告田光彩礼款1.2万元。
去年,男青年田光与女青年黄花经媒人介绍相识,见面当天,田光给了黄花1.2万元见面礼。黄花到田光家后,田光的父母又给了黄花1500元钱。龙年春节,田光父母又给黄花2000元压岁钱。后因商量娶亲过门之事产生分歧,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由于返还彩礼款一事,双方未达成一致,田光遂起诉黄花要求返还彩礼款、礼金等共计2.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他人财物,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田光与被告黄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故田光要求黄花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庭审中,黄花承认田光给付其1.45万元的彩礼款属实。婚约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故彩礼款可酌情返还。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礼物往来,因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已消耗掉,故对田光要求黄花返还礼物款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