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实施已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发布并施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公布的628号国务院令还要求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