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通讯员 张昊
本报讯 市民张先生4年前在周口市区某高档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他在该小区租赁了一个地下停车位。谁料,去年8月的一场暴雨导致地下车库排水系统损坏,致使地下车库无法正常使用。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2008年,张先生花几十万元在周口市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入住。“入住后,我们发现该小区只有20间地上车库和一个可容纳100个停车位的大型地下车库,而小区的住户数远高于停车位数量。”张先生说,一开始,开发商将地上车库以10万元一间的价格向业主出售,将地下停车位以每年1600元的价格向业主出租。由于供大于求,车位、车库很快被租售一空。
随着小区居民入住率的提高,许多业主的汽车无处可停。于是开发商又在小区内的道路两侧和小区广场,规划了20多个停车位,同样以每年16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业主。
2011年8月,连续几天的暴雨导致小区的地下车库排水系统损坏,且一直未修复,致使100个地下停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期间,张先生等小区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我们业主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了。”张先生等人的理由是地下车库和新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该为小区业主共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律师表示,本案中新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属业主共有。而地下车库分3种情况:1.如开发商的地下车库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即签订购房协议时,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则开发商有权租售。2.如已摊入房价,则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租售。3.地下车库其规划性质本身为人防工程,开发商经批准将其利用为车库的,可享有出租收益权,但不得出售。由于本案中地下车库在购房协议中未约定为公摊面积,因此开发商有权租售。而对于独立建筑的地上车库,若三证(销售许可证、产权证、土地证)齐全,开发商同样有权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