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我市按相关政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有较大幅度提高。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据悉,2004年10月1日以来我市执行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对2011年8月1日后去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经办理完一次性抚恤金领款手续的,有关抚恤金的差额部分将按照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