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比旧法更完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重点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强化检察监督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针对新法中市民所关心的问题,记者邀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红亚进行详细解读。
□晚报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金薇
新法取消一般公民代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因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无法及时审理案件的情形并不少见。”王红亚在解读新法时说,新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增加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
王红亚说,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必要的规范,此次条文的修改对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删除了“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据了解,新法规定,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次修改取消了一般公民代理,主要是为了规范诉讼代理行为,避免一些不懂法律知识却长期从事代理业务、非法敛财、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严重干扰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出现。”
新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王红亚说,新法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公正、高效、权威的迫切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的审判行为也同样适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虚假陈述事实和主张,禁止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
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行为,不管是在诉讼程序中发现,还是在诉讼完结后发现,包括再审时发现,人民法院均有权依照具体情形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审判权,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新法增加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简易程序已经成为各地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新法增加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事前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约定,还可以在诉讼中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小额诉讼不得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不拘泥于开庭审理的固定策划,可以对审理程序进行简化,只要保留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标的额较小,但是常年诉讼的情况,比如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因为两棵树,双方当事人进行长达数年的诉讼。”王红亚说,新法增加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暂时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制度是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特定类型案件,审理过程简便,便于及时维权、便利诉讼、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小额诉讼制度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横档性选择,是简繁分流、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公正之间的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是强制适用,并非由当事人选择,而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在目前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对身份关系、确权纠纷、提起反诉的案件以及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其原因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
王红亚说:“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计算,我市的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目前应为10000元以下较为适宜。在审理时间上,小额诉讼的审理时间一般应为1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的结果,仍是终审判决。”
新法完善了证据制度
据介绍,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包括7种,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法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完善了证据类型。同时将原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消除了对鉴定结论不可置疑或者推翻的误解。
而举证时限在原民事诉讼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其最初是由司法解释创设的制度,新法在总结司法解释施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第一次在立法上对举证时限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新法明确了当事人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负有知道义务,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在不同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证据失权”变为“妨碍诉讼”。
“法院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这种做法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措施,对于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具有积极意义。”王红亚说。
新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智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法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王红亚说,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负有出庭义务,对于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目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反映到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才能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专家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专家辅助人基于当事人的聘请、委托行为参与到民事诉讼中,其有关费用和报酬由聘请、委托的当事人负担,并不作为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到法庭审理,取决于法院的决定,专家辅助人的活动限于与专门问题相关的范围。
新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当事人因符合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和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院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一般要进行再审,所需审查的主要是程序事项,比如只能抗诉一次等。法院对于检察建议进行审查,并不一定要进入再审,但法院要书面回复检察院。
同时,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检察建议,仅限于地方检察院使用,限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工作建议。
新法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将对调解书和其他所有程序的监督都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
另外,执行活动也纳入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检察院可以对执行中的裁判、执行实施行为、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在检察院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时,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由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实施具体的监督,检察院实施监督不应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