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月1日起开始调整,市区及项城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950元调整为1100元,其他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820元调整为960元。记者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此标准执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据悉,2012年12月13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我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区及项城属二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95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8.9元调整为10.4元;其他地区属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82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的7.7元调整为9元。
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报酬并不计入最低工资。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标准,而是不能低于的标准,同时,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晚报记者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