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2013年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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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市本级、川汇区、项城市880元/月,其他县768元/月,泛区农场按照市本级标准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依据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市本级、川汇区、项城市由原来的760元/月调整为880元/月,商水县、西华县、扶沟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沈丘县由原来的656元/月调整为768元/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恢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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