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志新
本报讯 以往市民邮寄快件时,常出现贵重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而快递企业多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了事……从今年3月1日起,再发生类似纠纷,快递企业将不再按此标准赔偿,而将按照新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昨日,记者从我市邮政管理部门获悉,《办法》对快递业务的收寄、分拣、运输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快递从业人员泄露客户信息,最轻罚款5000元。
野蛮分拣造成快件损坏 最高罚款3万元
2月18日10时许,记者来到汇聚众多快递公司的周口市区六一南路。记者在一家快递公司门前看到,一些快件被随意搁在地上,工作人员分拣快件时,并没有轻拿轻放,对一些标注有“易碎物品”字样的快件也没有给予“优待”。
新《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分拣快件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毁损快件,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处罚。
而对如何界定野蛮分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详细规定——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可罚30000元。
货物损坏 赔偿金额不再限于“邮费3倍”
快递快件运费15元,如果在运输过程中物品损坏或丢失,难道快递企业赔偿45元就可以了吗?市民对快递业的这条霸王条款怨言颇多。针对货物损坏、丢失,快递企业只赔偿3倍的运费一事,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损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快递企业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快件到了,看外包装也没破损,我就签了字,没想到打开后却发现物品损坏了。找到快递企业,但快递企业拒绝赔偿。”一市民说。关于快件的签收,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泄露客户信息 将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快递从业人员有泄露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对快递管理更加完整、细化,同时从法律责任方面对一些问题设置了处罚的方法。”市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将会对整个快递市场规范将起到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