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志新
本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记者了解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我市早在2011年7月1日就已经开始了。
一般诊疗费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费用合并。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一般诊疗费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此项标准我市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此外,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规定,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用)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负担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从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诊疗费的实施范围是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是新农合或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又不加重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