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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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死于高速路上与执法者无关?

  □ 晏扬

  据报道,2月20日,陈海波驾驶客车带人前往山西,当晚9时30分到达山西旧关收费站时被拦截,根据山西省规定,晚上8时至凌晨6时禁止7座以上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21日中午,陈海波被发现死于车内,车内还有一个未熄灭的火炉。山西省公安厅鉴定结论为陈海波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1.2%,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陈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应无多少疑问,但中毒的原因显然因为天寒地冻,他不得不在车厢内升火取暖。前方4公里处就是陈海波一行的目的地,高速交警宁肯让一车人步行下高速,也不肯让他们的车辆前行半步。

  “晚上8时至凌晨6时禁止7座以上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道理何在?为防止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公安部曾要求凌晨2点到5点营运卧铺客车停车休息,山西省不仅将这一规定扩大到所有7座以上客车,而且将禁行时间从3个小时延长至10个小时。看上去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行车安全,其实是一种懒政。

  当不尽合理的规定遇上机械的执法,悲剧便难以避免。禁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而不是故意刁难司机。高速交警允许陈海波驾驶车辆到前方4公里处下高速,或者允许他们返回服务区休息,难道就违反了规定、损害了执法的尊严吗?但他们选择了机械性执法。实际上,山西省同时规定,对于距离目的地2小时以内车程且晚12时前可以到达的,经交警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后可予以放行。可是,这一变通措施被当事交警置之脑后,他们只管拦截车辆,而对于车辆停驶后一车人怎样办,他们则不管不问。

  陈海波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和天寒地冻,但与执法者的冷漠不无关系。据悉,这起事故引起山西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希望他们不仅调查清楚当事交警的责任,而且借此反思高速公路相关禁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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