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6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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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警车抓拍也是一种社会监督

  □ 文/张贵峰 图/春鸣

  在宁波上班的德国籍的丁先生日前因违章被交警处罚100元之后,心中郁闷难平。为了捕捉到交警违章证据,他追了警车一公里,终于得手。6月20日下午,那名没系安全带的交警被处罚。而丁先生的妻子对此不无抱怨:“这事情闹的,干吗没事找事做,以后你不打算在北仑开车了,年检不想过了?”

  丁先生“追了警车一公里”,尽管确实不无“赌气较劲”成分,且具体的“追车抓拍”行为也不无欠妥可议之处,但根本实质无疑仍是一种严肃的执法监督行为,绝非“没事找事”。一方面对于公民来说,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执法警察来说,又是一种必须面对的法定义务。如依据《警察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包括警察在内的行政执法者,在执法的同时自身必须首先严格守法,显然是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执法前提,既是捍卫政府行政伦理品质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护保障执法效果和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前提。有道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而怎样才能确保执法者真正“帅以正”、“其身正”,显然又不能仅靠执法者自身的自觉自控,更须强化来自社会公众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比如,像宁波丁先生这样勇于直面执法者、敢于与之较真较劲的“最牛监督”。

  要想有效监督政府、约束权力,一方面固然需要呼唤“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但同时另一方面,对于广大普通社会监督者来说,敢于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行使监督权利,同样至关重要。试想一下,如果大家都能像丁先生那样“人人负起责任”进行不依不饶的“最牛”监督,面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拒绝保持沉默,丁先生妻子对所担心的那些“打击报复”,是否还可能如想象中的那般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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