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热线便民
 
 
 
2013年7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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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一市民差点损失400元

  □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米保才                

  

  本报讯  7月3日,酷暑难耐,周口市区黄河社区的李先生心情更烦躁。李先生在市区一家品牌空调店看中了一台柜式空调,由于当时没有现货,李先生和王经理口头约定“先交2000元钱预订,到货后如果满意就提货,否则就退款”。然而,当李先生看了货物不满意要求退款时,王经理却以已交“定金”为由拒绝全额退款,要求扣除运费。最终在工商人员调解下,王经理全额退还李先生“订金”。

  李先生讲,5天前,他在市区一家品牌空调店看中了宣传页上的一款柜式空调,然而,王经理说没有现货,如果想要的话要请厂家发货。李先生夫妇恐怕发的货的颜色与宣传页上的差别太大,有些犹豫。

  王经理为了拉住李先生这个客户,当即承诺:“如果你想买,可以先交一些订金。保证货物发过来与宣传页上的一模一样,如果你真不满意,可以把钱退给你。”就这样,李先生夫妇交了2000元“订金”。7月2日,空调发到了周口。李先生夫妇收货并交尾款时,发现所发柜式空调上的水纹印花与颜色与宣传页上的有细微差别。李先生夫妇就表示不想要了。由于感觉货物已经发到,退货不好意思,李先生夫妇表示想用那2000元“订金”买别的商品。然而,王经理以“定购商品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换货”为由,拒绝退款,还说如果要退款只能退1600元,那少退的400元是运费。

  李先生越想越烦,遂向市工商局车站工商所投诉。当日上午,工商人员调查得知,李先生夫妇交2000元钱时,收条显示为“今收到李××空调订金2000元”,而且双方当时有“不满意就退款”的口头承诺。虽然“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保证金”的作用,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则应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担保性质,如买家不履行合同,并不表示买家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也不用双倍返还订金。最终,经工商人员调解,王经理全额退还李先生夫妇2000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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