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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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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庭审现场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法院将择期宣判。

  庭审进行时

  8月22日上午8时43分,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他驻足转身,向旁听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视听资料等证据。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

  法庭调查结束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拒不认罪,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熙来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深感愧疚,但没有滥用职权之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

  涉嫌受贿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收受现金——

  

  公诉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薄熙来质证提出:唐肖林所说给我送三次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

  鉴于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薄熙来承认,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万美元和5万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陪读”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薄谷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

  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审查期间,薄熙来的自书材料,是违心和不真实的,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人指出,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其庭前供述应当予以采信。

  针对薄熙来所说“公事公办”,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但只要有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

  

  收受房款——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法庭调查显示,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以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位于法国尼斯地区戛纳市松树路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

  徐明当庭的证言和薄谷开来的证词一致证明,当薄谷开来向徐明表达了想在法国购买某处别墅后,徐明当即表示由他来提供购房资金。徐明说,为了讨好薄谷开来和薄熙来,日后能得到薄熙来给予的更大帮助,我提出由我支付购房资金。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转款财务账证,证明了购买这套别墅的出资人正是徐明。

  证据显示,为购买这套别墅,薄谷开来等人在境外注册了3家公司,此外还至少涉及4家外国公司和1家外国银行。在最初注册成立的公司中,薄谷开来和德维尔名义上各持有50%的股份。这是为了符合当地法律关于成立公司必须有两个股东的规定。但实际上德维尔是代薄谷开来持有股份。

  薄谷开来多次确认,“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

  在公诉人举证之后,薄熙来发表质证意见说,我相信检察机关收集的大量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薄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并不能证明这套房子与我本人有何关系。我对于尼斯房产的事儿毫不知情。

  公诉人接下来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其家购买别墅一事是知情的。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了她的相关证言,并播放了检察机关经依法搜查,从薄谷开来家中电脑里提取的由她本人制作的圣乔治别墅的数码幻灯片。

  薄谷开来说,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后,我在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家里,徐明来我家时,我在电脑上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指薄熙来)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说我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主动告诉他,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买了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

  徐明对他和薄熙来、薄谷开来一起在薄熙来家中看幻灯片的情节予以证实,并称当时薄谷开来向薄熙来明确讲明了别墅是她让徐明出资在法国购买的,将来薄瓜瓜可以有稳定的收入。徐明回忆说,后来我们又聊了几句我就起身离开了。在这个过程中所说的原话我记不准了,但这件事的前后经过就是这样的。

  薄谷开来说,薄熙来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此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

  公诉人提交了徐明的证言,其中证实了薄熙来对这套别墅知情的一个细节:2004年7月,薄谷开来说房产已经办好了,最近薄熙来会为这事找我。不久,薄熙来亲自给我打电话,让到商务部找他。见面后,在谈话中薄熙来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这套房产的事情。我说“明白”。

  薄熙来当庭表示,公诉人举出的有关这个房产的大量证据,就像一个巨大的球,想要证明和我有关的就是球上那一根细细的线。这根线就是在我沈阳家中看幻灯的那个情节。而这个情节是不存在的,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都是虚构的。

  公诉人指出,薄熙来一方面称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说在模糊的印象中在家里看到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徐明拥有车辆通行证可以随意进出商务部作出解释。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收受其他财物——

  

  检察机关调取的大连实德集团数十笔财物报销凭证显示: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一辆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大量证据表明,从2004年开始,一直持续到案发前,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收受徐明代为支付的机票费用多达76次。

  法庭上,薄熙来称,别说是76笔,就是760笔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从来没有跟他提到过机票的问题。

  薄谷开来在证言中说,徐明和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我向薄熙来推荐过徐明,我说徐明很可靠,对我和瓜瓜不错,为瓜瓜上学提供帮助。

  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中曾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薄谷开来在证言中说,其实徐明和我们交往,他看中就是薄熙来的职务,才和我们交往,我们提出的要求他都满足。

  公诉人指出,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知悉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下转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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