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本报讯 2006年至2008年,扶沟商人张某伪造身份证等证件,先后从该县4家银行骗取贷款489万元。2012年,张某投案。目前,扶沟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4年上半年,张某在扶沟县古城乡赵岗行政村张屯村成立了华翔金属制品厂,加工稀土。2006年9月至2008年1月,为经营个人事业,张某制作了一些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然后,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在时任古城乡信用社主任王某等人的安排下,通过信贷员管某等人,以他人名义先后在古城乡信用社骗取贷款230万元、在柴岗乡信用社骗取贷款80万元、在城郊乡信用社骗取贷款110万元、在练寺镇信用社骗取贷款69万元,共计骗取贷款489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骗取上述贷款的过程中,时任古城乡信用社主任的王某,在明知张某未按规定的企业经营贷款用企业土地抵押,使用虚假证件信息,不符合贷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时任古城乡信用社信贷员的管某为张某违规办理贷款。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身份证、户口本,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48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骗取贷款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王某、管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执行,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