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通讯员 孙臣忠 李新超
淮阳县的李华(化名)没想到,一次好心却办成坏事,让自己成为了被告。
2012年4月25日,他驾驶着机动三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路过学校时碰到女儿放学,就接上女儿。此时,同村的两个孩子见到他接人,也乘上他的车回家。不料,途中俩孩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私自下车,其中张亮(化名)不慎摔伤头部。
事后,张亮父母将李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分摊部分费用。近日,淮阳县法院一审判老李承担30%责任。这意味着李华必须为他的好心付出697元的代价。
案情:好心办坏事 顺路送学生出现摔伤被起诉
李华在镇上靠三轮摩托车载客为生。2012年4月25日下午,他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沿东西向县乡公路由西向东回家,当车行驶到乡一中时,他发现读五年级的女儿刚放学,于是李华没有下车便向女儿打招呼叫她乘车回家。
李华介绍,就在他叫女儿乘车时,张亮和另一个孩子见状也跑了过来,坐上了他的车。张亮上车后未坐在车斗内,而是坐在三轮车的后门上边沿处,面朝外,双腿均在车斗外边,姿势很危险。“一路上都没发生什么事,当车正常行驶到村头时,张亮私自跳下了车,致使头部受伤。”李华说,他是听到路边有人喊停车,才知道有人摔伤了。
评析:责任划分成为焦点
李华对张亮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张亮对自己受伤是否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二者之间的责任成为该案争执的焦点。对此,淮阳县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评析——
被告李某是从事客运活动的自然人,他不但对有偿坐车的乘客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于无偿坐车的乘客(包括自己的亲属、朋友等),亦负有在合理限度内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原告乘车虽未打招呼,但被告并未对原告乘车加以制止。故被告应对其不履行相关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是一名13岁的五年级学生,私自下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原告虽属未成年人,但亦是限制民事行为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此可见,原告对自己乘车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是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是应该理解和知道的,对于从正在行驶的车上下来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因此原告应对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结果:好心办坏事 司机也担责
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张亮本人有重大过失,他在乘车过程中私自下车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华作为司机未尽到职责范围内应有的注意乘客安全乘坐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华赔偿张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总额的30%(即697元)。驳回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结合该案,淮阳县法院提醒目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从事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客业务的车辆较多,司机(同时也是车主)多为当地人,在从事营利性客运业务时,往往会遇到亲属、朋友等无偿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亲属、朋友之间容易因安全责任问题发生纠纷。不但双方经济上受到损失,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一时也不易得到修复。因此,无偿乘车人要注意自身安全,上下车时要向司机打招呼。司机也不能因为是熟人无偿乘车而不履行自己的安全提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