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9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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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法院为违法行政“背书”

  ■刘行

  

  日前,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及省高院在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披露了行政案件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多起因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领导甚至“一把手”随意出面干预案件,有些还以政府名义发函要求法院考虑其不得不违法的苦衷,甚至对法院受理有关起诉提出严厉批评(据《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些地方“民告官”的真实写照,法院面临案件“收不进、审不好、出不去”的困境。“收不进”非法院主观上不想受案,而是需要面对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设置的“土政策”,甚至还会在受案问题上面临“严厉批评”和责难;“审不好”并非法官能力不够,而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批示、招呼甚至“一把手”出面干预,有的还以政府发函的形式公然“求情”;“出不去”并非法律设置的两审终审不管用,实在是一些地方法院和政府“官官相护”,导致申诉上访不断。

  这种现象并非广东所独有,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方面,司法权运行存在地方化倾向,由于受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司法的独立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维护和保障,以致在一部分地方党政官员眼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既然叫地方法院,那就是为地方利益服务的法院,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并无区别。

  另一方面,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制约不够科学规范。比如,在很多地方,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甚至连乡政府也审不了,受案和审判要看乡政府的脸色。原因就在于,县法院被作为县直属部门,在各种考核中要接受乡政府以及其他兄弟单位的打分、划圈考评和监督,因此,打分和裁判权的勾兑,“哥俩好”成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自然选择。

  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被“地方化”的倾向和问题也并非今日才有,有关方面其实也一直在努力解决。最高法院先是探索交叉管辖、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政府随意、普遍干预司法的问题。经过实践,又在今年年初克服阻力,推出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权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区域与行政区划的有限分离,尽量避免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但广东的这份报告说明,现有行政审判机制的调整和改革,作用范围和程度依然有限。可见,推进行政审判“釜底抽薪”式改革势在必行,以确保宪法法律明确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得到切实落实。改革的方向,在体制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改革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案件管辖不再以区划来确定,使地方法院脱离地方党政机关序列,司法权真正回归中央事权。同时在保障上,将审判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人财物的管理与地方脱钩,使法院有底气、有能力排除地方干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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