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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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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案“不涉房” 因未发现犯罪线索

  本报综合消息 “房姐”龚爱爱案9月24日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因“罪不涉房”受到关注。对此,负责调查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介绍,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的其他经济犯罪线索。

  专案组办案人员介绍,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金融机构,属于没有集体和国家资金入股的企业法人,龚爱爱的身份情况是该单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非国家公务人员,不构成巨额财产不明罪。

  (姜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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