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主持人
朱海龙:13592221000
□晚报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徐 林
一个令人深思的案件,竟是小女孩被爆炸的啤酒瓶炸伤眼睛而引发的。事件发生后,女孩家长将啤酒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啤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受伤女孩周晓晓的诉讼请求。最终,周口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回顾该案件,事发原因是超期使用过期啤酒瓶。
1. 啤酒瓶爆炸致女孩眼睛伤残
周晓晓(化名)曾经是个天真烂漫的小女孩,无论在父母、邻居还是老师眼中,都是眼明手快、懂事乖巧、聪明伶俐的孩子。但自从经历了一年前的那次“爆炸”后,她变得孤僻起来,不愿再和小朋友玩耍,听到鞭炮的爆炸声就吓得浑身哆嗦。
和许多农村孩子一样,周晓晓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她则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虽然缺少了必要的父爱和母爱,但她仍然能够每天在自家院内和小朋友一起玩耍,享受美好的童年。
但2012年夏天,周晓晓的命运发生了急剧逆转。一天,7岁半的周晓晓和几个小朋友一起在院内玩捉迷藏。大家玩得正高兴时,周晓晓不小心碰倒了放在院内围墙边的尚未开口的啤酒瓶。“砰”的一声,啤酒瓶爆炸了。破碎的啤酒瓶碎屑击中了周晓晓的左眼。
听到这不幸的消息,周晓晓的父母立即回家,带着女儿到不同的医院治疗。他们不得不从县级医院转诊到市级医院,从市级医院转诊到省级医院。但周晓晓被炸伤的左眼仍然未能痊愈,留下了七级伤残。
2. 女孩家人诉讼维权获赔偿
周晓晓出院后,她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向生产爆炸啤酒的某啤酒厂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某啤酒厂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周晓晓的父母只好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周晓晓向某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判决某啤酒厂赔偿周晓晓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该品牌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使用期已达8年之久,超过了啤酒瓶两年建议使用期,认定该啤酒厂应负产品质量责任,判决某啤酒厂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9万元。
某啤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周晓晓的诉讼请求。
周口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爆炸的啤酒瓶已超过建议使用期6年,因而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周晓晓眼睛受伤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啤酒厂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司法部门提出建议保民生
据了解,周口中院审理此案后,对啤酒瓶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近年来,因啤酒瓶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有发生,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周口中院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发送了加强啤酒瓶质量安全监管的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啤酒瓶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啤酒瓶质量安全度,确保消费者人身不受侵害。
反思此案,此类事故本可以有效避免。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啤酒厂按规定使用质量有保证的啤酒瓶,爆炸就不会发生。如果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啤酒瓶伤人事件就能避免。如果周晓晓的监护人能够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悲剧也不会发生。
4. 啤酒瓶也有保质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玻璃啤酒既有质量要求也有保质期,达不到质量要求和过期的啤酒不宜饮用。其实,啤酒瓶也有质量要求和“保质期”,达不到质量要求和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瓶也不能使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 因为啤酒瓶受压或碰撞易发生爆炸,危及人身安全。为了防止啤酒瓶受压或碰撞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国家对啤酒瓶作了特别规定,以提高啤酒瓶的抗压和抗碰撞性能,以确保人身安全。
据了解,根据国家规定,啤酒瓶应当使用标示有“B”字的啤酒专用瓶,即瓶装啤酒要使用在啤酒瓶底部以上20毫米处标示有“B”字和生产年份的啤酒瓶。这种啤酒瓶耐压力在120帕斯卡以上,耐压力较强,较为安全。按有关规定,“B”字啤酒瓶的使用期为两年,超过两年使用期的啤酒瓶,其安全性能不达标,安全隐患较大。
为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相杰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饮用瓶装啤酒时要仔细检查啤酒瓶是否为“B”字型专用啤酒瓶,如果啤酒瓶为非“B”字型专用啤酒瓶,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不要饮用,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事安全。线索提供 谢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