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笔者从内乡县法院获悉,一例消费者维权案在该院审结。经法院主持调解,出售假茅台酒的该县某商店全额退还消费者货款1.128万元,另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7万元。
7月12日,在北京市工作的张先生到内乡县访友。为款待朋友,张先生到该县一知名商店以1.1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瓶装茅台酒一件,商店出具了购酒小票。中午喝酒时,张先生与友人均感酒味苦,烧口刺喉,喝后头晕、呕吐,和此前喝的不一样,怀疑是假茅台酒。张先生向该县工商局12315投诉,请求对该酒进行鉴定,并依法处理。
该县工商局立即将张先生购买的6瓶茅台酒中5瓶未开和1瓶已开启的全部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论为假酒。张先生据此向该商店索赔,要求商店全额退还酒款外,并要求商店“假一赔十”。商店只答应全额退还酒款,由此形成诉争。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商店退还酒款,并赔偿10倍损失以及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3000元,共计127080元。
庭审后,法庭主持调解,法官告诉张先生,由于其不能举出商店明知是假茅台酒还要出售的证据,故不能按《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之规定支持其诉请,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最高幅度保护其权益。
(中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