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热线便民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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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执行,惠及4万余人

  □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惠及我市4万余名优抚对象。

  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张金勇介绍,10月1日起,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同时,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20元,前者由现行每人每月295元提高至330元,后者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从去年的每人每年12050元提高到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从去年的每人每年6930元提高到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从去年的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提高到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据了解,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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