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4年2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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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辄拿“国家机密”做挡箭牌

  ■舒锐

  

  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对此,有市民几次找环保部门要求公开企业名称,对方却以“保守国家机密”为由相拒。

  环保信息历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专门为此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办法》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十七项政府环境信息中,明确包括“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据此,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应当公开,武汉市的“某企业”显然符合以上三项。由此可见,公开相关信息,是当地环保部门和涉污企业共同的法定责任。虽然《办法》也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然而,当地只是以企业产品性质敏感为由拒绝公开,这显然站不住脚。首先,企业产品性质敏感和国家秘密并不是一回事。其次,即使该企业涉国家秘密,也需要有依《保守国家秘密法》作出的文件予以证明,并且如果只是公开企业名称、地址等非实质内容,也并不会对国家秘密带来实质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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