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说,3月13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到市区建安路一火锅店吃麻辣火锅,服务员下面时,把锅内的高温辣汤溅到他8岁儿子的眼内,当时痛得儿子大喊起来。服务员用水给他冲洗后,仍感到肿痛不适,后又到医院作了检查、打了点滴,共花费100多元。火锅店老板认为孩子的烫伤情况并不严重,不应再到医院就诊,不愿付这笔医疗费,并说是服务员的责任,应由服务员自己支付。刘先生问,这笔费用该找谁要?
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员,他们认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在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孩子眼的烫伤情况较为严重,自行处理不妥时,应及时去医院就治。因为主要责任在饭店,所以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饭店按责任大小承担。(记者 付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