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时政要闻
 
 
 
2014年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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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我市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可以跟企业老板公平
地“讨价还价”——
工资多少 不再经营者一方说了算

  □晚报记者 张洪涛 通讯员 张晴

  

  本报讯 职工工资多少,不再经营者一方说了算,企业职工可以跟企业老板公平地“讨价还价”!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市人社局公布举报电话,对没有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市民可拨打0394-8277577进行举报。

  据悉,2014年1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开始在我市全面实施,这意味着职工工资多少,不再经营者一方说了算,而是要由经营者、企业职工方代表、工会集体协商制定。

  企业职工:工资多少,咱也有发言权

  市民张先生在市区一家企业打工,听说企业职工可以就自己的工资收入与企业老板协商后,张先生显得很高兴,一个劲地说:“这可是件大好事。”张先生介绍,以前,工资发多少都是企业自己说了算,现在能协商了,也就是说,今后自己在工资协商方面就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但是,对于如何进行协商?协商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张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和张先生有相似看法的还有市民王先生,对于如何与企业老板就自己的工资公平地“讨价还价”?王先生表示并不是很了解。

  双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对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方和职工方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即工资调整草案),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草案通过后,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要约书、答复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等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股)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如果两个月期满仍达不成一致协议又确有协商意愿的,企业和职工代表均可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股)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在有效期限提出申请的,协商终止。双方经过协商、调节仍达不成一致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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