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晨
本报讯 4月17日,“泰和公馆”小区一业主反映,签订合同的交房日期为2013年5月1日,但是今年4月10日“泰和公馆”的销售人员才通知他可以来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交房已经近1年,但对方仅承担70天的违约费用。4月22日,“泰和公馆”销售部负责人刘经理称,是施工期间出现高温雨雪天气导致交房逾期。
业主:逾期交房近一年,只承担70天的违约金?
2011年8月,市民张先生(化名)看中中州大道与莲花路交汇处的“泰和公馆”住宅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张先生,并约定施工期间如遭遇不可抗力,发生恶劣天气,开发商则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如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是直到2014年4月初,开发商才通知张先生收房,并给张先生一个情况说明和一张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周口市区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雨雪高温出现日》详单,称由于雨雪高温,逾期交房,开发商仅需承担70天的违约赔付。
开发商的解释令张先生很是气愤,“合同上说2013年5月1日交房,现在2014年4月了,难道不是违约?并且称雨雪高温天气共有274天,难道所有雨雪高温天气都属于恶劣天气,也成为他们逾期交房的理由?按照一般的逾期赔付我也可以接受,而现在只有几十天的逾期赔付,我接受不了。”
开发商:雨雪高温天气影响施工进度
“泰和公馆”销售经理刘经理告诉记者,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但张先生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有误。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1日施工期间,恶劣天气影响了施工进度。同时他指出,合同上也约定,不可抗力包括相关的恶劣天气等情形。
刘经理说,由于考虑到逾期交房,公司特意派人去周口市气象服务中心打印了一份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1日的高温雨雪详单,为此公司还花费了3万余元。记者在详单上看到,在此期间的高温雨雪天气共有274天。刘经理介绍,按照合同约定可顺延交房274天,这部分时间不能计算违约金,所以根据计算,1号楼逾期70天,2号楼逾期50天。
刘经理称,2013年7月1日已经具备入住条件,但因为电梯还没有调试完毕,2013年12月拿到《房屋验收报告》后,他们只是短信告知,可能会造成有些业主收不到短信的情况。“有些业主收到短信后,就开始装修,据我所知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就有60多户业主装修入住了。”
刘经理说:“当时公司还有其他两个项目,导致给业主打电话告知交房的时间有些耽误。3月18日我让销售员给2号楼业主打电话,由于1号楼的电梯只有一个可以用,所以1号楼推迟到4月10日给业主打电话通知的。
律师说法
高温雨雪天气不能成为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4月23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几位周口市区的律师。李中海律师说,根据情况,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但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诉讼到法院维权。至于天气的条件是否构成违约是要由法院进行判决,李中海说,从法律角度上说,高温雨雪天气是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不能成为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律师周军伟说,恶劣天气并不等于雨雪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从法律角度来说,把恶劣天气等同于雨雪天气显然是不当的。